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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連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水手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于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9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四十年十一月間由馬祖返回福州為匪逮捕經匪訓練後派來馬祖為匪調查國軍兵力番號配備調動暨防禦工事電台軍艦各情形於四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抵達馬祖極為馬祖守備區扣獲(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漏引刑法第二十六條前示應及補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于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于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