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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玉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失業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金判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羅秉心(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思操於四十一年八月受匪第二十一軍司令部王參謀之指使並向匪立志願書潛來披山刺探我方軍情九月間將探得我方駐披山大陳之軍力配備防禦工事部隊長姓名等項密寫報告交由王思清帶往雞冠山轉交匪方(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3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學金王思操陳銀志三名均甘心附匪並受匪指使潛來披山刺探我披山大陳軍情轉報匪方前後達八次之多(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3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1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金判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羅秉心(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士金判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