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思操於四十一年八月受匪第二十一軍司令部王參謀之指使並向匪立志願書潛來披山刺探我方軍情九月間將探得我方駐披山大陳之軍力配備防禦工事部隊長姓名等項密寫報告交由王思清帶往雞冠山轉交匪方(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被告王思清既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則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低度行為當為上項傳遞軍事祕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應另成立罪名擬飭將原判不告密檢舉罪刑撤銷(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