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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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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方連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雲南
籍貫(縣、市)
保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突擊第三大隊第四中隊勞役兵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剿紀判字第53號
公訴人
李廷肅
辯護人
王宗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因感部隊生活艱苦精神消極時發牢騷本(四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竟公開表示「共匪來犯時我決計投降」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蔡煥新
(審判長)、
劉寶賢
(審判官)、
張肇平
(審判官)
書記官
鄭鵬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3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剿紀判字第53號
公訴人
李廷肅
辯護人
王宗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大於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煥新
、
劉寶賢
、
張肇平
書記官
鄭鵬高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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