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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浦城縣
畢業學校
國立廈門大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沈子良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詹友蕃於本年五月廾七日上午九時在台北市中正東路及汽車站等處分別張貼其執書之告同胞書五張詆毀政府反對戡亂。(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沈子良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沈子良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