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陳作偉(審判長)、馮開誠(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9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盧汝寶,係匪區臨海縣漁民,於四十三年農曆二月十九日,被匪派乘舢舨至頭門鄉,刺探我方軍情,在到達時即被捕獲。(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被告盧汝寶,係匪區臨海縣漁民,於四十三年農曆二月十九日,被匪派乘舢舨至頭門鄉,刺探我方軍情,在到達時即被捕獲。(前項之未遂犯)

經核,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者,並無沒收未遂犯財產之規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陳作偉(審判長)、馮開誠(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