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9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盧汝寶,係匪區臨海縣漁民,於四十三年農曆二月十九日,被匪派乘舢舨至頭門鄉,刺探我方軍情,在到達時即被捕獲。(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被告盧汝寶,係匪區臨海縣漁民,於四十三年農曆二月十九日,被匪派乘舢舨至頭門鄉,刺探我方軍情,在到達時即被捕獲。(前項之未遂犯)
經核,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者,並無沒收未遂犯財產之規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