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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襄陽縣
畢業學校
漢口上智中學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屋角字第1624號
原始職業
永勝艦電信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盡情醜詆政府,又謀寫信與大陸匪區連絡,並表示非常讚(贊)成幹共產黨,其企圖連絡匪幫,顛覆政府之心跡,實已昭然若揭,更復著手收集、隱匿重要軍機要件,是已由意念而見諸行動,雖未著手實施,然核其所為,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之罪。(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章文涵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屋疏字第23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15條)
審理人
孫嘉祿(審判長)、計宇亮(審判官)、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曕字第03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15條)
審理人
孫嘉祿(審判長)、計宇亮(審判官)、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曕字第09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交付感化其時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身為現役軍人,受國家之培養,不思盡職報國,竟以情緒失常,詆毀政府,企圖靠攏匪幫,雖不負刑責,但其思想錯亂,足以影響軍心,應予交付感化,以期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龍鍾煌(審判長)、楊靜學(審判官)、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趙家琳被訴叛亂等罪嫌一案,既據復審訊明,原判交付感化,核無不合,惟感化處分不能視如無罪,故對叛亂部份,既予感化,不得再諭知無罪,而判決上仍應分載事實與理由。又所宣示之主文,應即改為趙家琳交付感化,其時間另以命令定之,被訴妨害軍機部份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曕字第13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時間另以命令定之

被訴妨害軍機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身為現役軍人,受國家之培養,不思盡職報國,竟以情緒失常,詆毀政府,企圖靠攏匪幫,思想錯亂,影響軍心,應予交付感化,以期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龍鍾煌(審判長)、楊靜學(審判官)、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觀曕字第13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時間另以命令定之

被訴妨害軍機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鮑掄魁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