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屋角字第1624號
原始職業
永勝艦電信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盡情醜詆政府,又謀寫信與大陸匪區連絡,並表示非常讚(贊)成幹共產黨,其企圖連絡匪幫,顛覆政府之心跡,實已昭然若揭,更復著手收集、隱匿重要軍機要件,是已由意念而見諸行動,雖未著手實施,然核其所為,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之罪。(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章文涵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曕字第09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交付感化其時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身為現役軍人,受國家之培養,不思盡職報國,竟以情緒失常,詆毀政府,企圖靠攏匪幫,雖不負刑責,但其思想錯亂,足以影響軍心,應予交付感化,以期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曕字第13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時間另以命令定之
被訴妨害軍機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身為現役軍人,受國家之培養,不思盡職報國,竟以情緒失常,詆毀政府,企圖靠攏匪幫,思想錯亂,影響軍心,應予交付感化,以期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