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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金門防衛司令部服役大隊療養分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該部隊服役大隊療養分隊隊員,本(43)年九月一日,撰「祝壽偶言」一文,寄台灣空軍總部鐵風出版社發刊,內書有誹謗 領袖侮辱三軍文字,嗣復作書告勞役士兵一函,語多挑撥煽惑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