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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水泥工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69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69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三,0012 【裁判日期】43012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白麗成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三字第十二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白麗成 男 年廿七歲 福建安溪人 住台北市 業水泥工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馬心聲 右被告因誣告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白麗成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事實 白麗成因其妻在台北市東門市場經營糖菓攤販曾與同業李然以競爭生意發生爭吵心中懷恨乃於四十年十二月間遞呈憲兵司令部誣告李然係高雄某部隊逃兵及常批評國軍紀律不好匪軍紀律好為匪宣傳等情事案經憲兵司令部發交台北憲兵隊查明純係該白麗成捏詞誣告以圖陷害送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轉移到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白麗成對於其妻曾因競爭生意與李然發生爭吵及四十年十二月曾遞呈憲兵司令部控告李然係高雄某部隊逃兵及常批評國軍紀律不好匪軍紀律好為匪宣傳等事實已據在本部偵審各庭供認不諱核與台北憲兵隊查報情形相符雖據辯稱因李然曾告知當過兵故猜想他是逃兵及確曾聽其批評國軍紀律不好匪軍紀律好為匪宣傳等語否認係含恨誣告惟僅據李然告知當過兵乃控為逃兵關於此部份純屬捏詞誣告已極明顯至所控李然為匪宣傳部份既據李然供明從無批評國軍紀律不好匪軍紀律好等語且據台北憲兵八查明確無此事實復據該被告在台北憲兵隊亦供認係含恨誣告不諱再參以該被告曾在外妄圖和解刊登啟事向李然道歉自認一時錯誤故意誣告(有刊載該項啟事之四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大華晚報附卷可稽)等情其係故意陷害虛構事實誣告至為明確自不容空言狡飾其誣告李然逃亡部份係觸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其誣告李然為匪宣傳部份係觸犯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惟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自應從一重依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處斷姑念其年輕識淺一時意氣乃蹈刑章而事後尚知悔悟公開道歉圖贖罪愆核情不無可原爰予酌減其刑以示矜恤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   第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元 月 廿 六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元 月 廿 七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