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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起字第8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甄陶係本部政工幹部學校學員於民國三十七年寄住香港因受朱毛匪幫毒化宣傳影响思想動搖意圖參加匪偽機構工作乃於三十九年三月由港去滬函其友人耿震請進行參入匪偽中央戲劇學院未接回信復商請充任匪偽上海電影製片廠之友人郭壽定(藝名陽華)設法介入該廠工作經郭告以進入該廠非憑技術需要匪幫小組通過並須先行學習檢討勸其不必參加未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解寄寒(審判長)、張自真(審判官)、汪喬椿(審判官)
書記官
鄭惠民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惠民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