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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樂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大中檢字第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守經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7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檢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不付軍法會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何亢(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孫普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5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檢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不付軍法會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何亢(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孫普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檢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不付軍法會審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孫普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5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