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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寶豐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6701部隊服役大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虛構事實誣告他人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李廷肅(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0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決虛構事實誣告他人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罪……而卷查所密告情節並無陰謀變更國憲之事實應將宣告改為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李廷肅(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