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靈川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二O四部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5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其遠係陸軍第八二O四部隊上等兵因感部隊生活艱苦心中不滿在筆記本上書寫反動文字撕下張貼駐地附近台北縣關渡馬路邊石壁上供眾閱覽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