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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6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70條)
審理人
鮑濟嚴(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金訂於三十九年十月假借游添池名義向員林憲兵隊誣告許吞許木土等十九人參加朱毛匪幫組織經游添池本人証實伊從未密告任何人為匪諜該被告亦坦白供承係挾嫌誣告並經鑑定密告信筆跡確係被告所寫事証既臻明確(其他)

經游添池本人証實伊從未密告任何人為匪諜該被告亦坦白供承係挾嫌誣告並經鑑定密告信筆跡確係被告所寫事証既臻明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