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金訂於三十九年十月假借游添池名義向員林憲兵隊誣告許吞許木土等十九人參加朱毛匪幫組織經游添池本人証實伊從未密告任何人為匪諜該被告亦坦白供承係挾嫌誣告並經鑑定密告信筆跡確係被告所寫事証既臻明確(其他)
經游添池本人証實伊從未密告任何人為匪諜該被告亦坦白供承係挾嫌誣告並經鑑定密告信筆跡確係被告所寫事証既臻明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