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明字第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0月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明,0080
【裁判日期】440731
【裁判機關】陸軍第零五八九部隊司令部
【受裁判者】張朝恩
【類 別】刑事判决書
【裁判全文】
陸軍第零五八九部隊司令部刑事判决 四十四年明字第八十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告 張朝恩 男 年二十四歲 廣東苑縣人 本部○四九三部隊六一○高砲連上等兵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蔡 慕 陶
右被告因叛乱案件経軍事檢查官提起公訴本部判决如左
主文
張朝恩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寔
張朝恩係本部零四九三部隊六一○高炮連上等兵平日不滿現状好發牢騷於本(四四)年三月六日寄函在香港之难胞徐震東曾世炎等謂「台湾不是久住之所物産稀少人们都吃草根挨日貧困不堪」等語故作不寔之報導経被查獲呈送國防部發交到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本案被告張朝恩本年三月六日邮寄香港徐震東等之函一封內書「台湾不是久住之所物産稀少人们大都吃草根挨日貧困不堪」等語之事寔已据被告供認為其親書無訛并奉國防部四十四年三月十五日(44)晶映字第073號令抄發被告原函一件附卷核屬相符足堪採為罪証查台湾自我政府寔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來人民安居樂業衣食豐足被告寄書在港难胞徐震東等故作上項不寔之報導寔屬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影响反攻大業自应依惩治叛乱條例第六條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罪論處雖据被告辯稱「是無意中寫出此項語句弁無散佈謠言之意思」等語但查被告係高中畢業教育程度难謂不高對於此項語句足以搖動人心不利反攻大業不能謂無認識即不能謂無犯罪之故意其并解之詞寔难足採自应依法論科以資惩儆
據上論結應依战時陸海空軍審判简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叚惩治叛乱條例第六條判决如主文
本案経軍事檢察官楊錦龍蒞庭执行聀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七 月 卅 一 日
陸軍第零五八九部隊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馮 際 春
審判官 楊 長 齡
審判官 羅 秉 心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八 月 五 日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 傳 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