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怡(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張垚(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1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垚(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19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平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泮江係福建惠安縣漁民自四十二年起接受該縣匪偽漁會主席李光造等之命負責刺探我方海上艦艇活動情形連續向匪方報告因工作積極派充東坑鄉偽農會主任為匪搜集農民存糧四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在泉州灣為我海軍捕獲在管護期間復對同監押犯發表荒謬言論詆毀政府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9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泮江自四十二年起受原籍福建惠安縣匪偽漁會主席李光造等之命負責刺探我方海上艦艇活動情形連續向匪報告並任東坑鄉農會主任為匪搜集農民存糧(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9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1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李廷肅(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平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平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9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有審,0066 【裁判日期】440808 【裁判機關】壹肆壹零部隊 【受裁判者】李泮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壹肆壹零部隊判決                    中華民國(44)年度有審字第六六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李泮江 男 年卅歲 福建惠安人 業漁住惠安東坑 指定公設辯護人:劉寶賢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李泮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所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事實 李泮江福建惠安人捕漁為業民國四十二年元月接受該縣匪偽漁會主席李光造及民兵隊長嘉湖(姓不詳)命剌探我方海上艦艇活動情形并先後向其五次報告匪以之工作積極派充東坑鄉偽農會主任為匪搜集農民存糧四十三年四月卅日在泉州灣為我海軍捕獲在管護期間復對同監押犯發表荒謬言論詆毀政府爲匪宣傳均經本部政治部調查屬實移送法辦到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移付審判   理由 訊之被告李泮江對於如何接受偽命如何剌探我方海上艦艇活動情形如何向匪偽漁會主席李光造報告迭據供承無諱惟對於擔任匪偽東坑鄉農會主任及為匪搜集農民存糧及為我捕獲後在監護期間對監犯發表荒謬言論詆毀政府為匪宣傳則矢口否認并略辯稱「匪幹李寶章等要我幹農會主任我真沒有接受我也沒有為匪搜集農民存糧更沒有對監犯們說匪軍怎麼好政府怎麼壞」等語卷查被告在本部保防會報秘書處供稱「我在大陸惠安家鄉擔任本鄉(東坑)農會主任去年農曆正月開始擔任是職以迄被捕在農會主任等為匪統計各農民生產收獲情形搜集農民存糧交合作社收購助匪建設」(見政治部調查卷第二頁)又稱「我在監中已對監犯們宣揚匪偽婚姻法如何優良匪黨如何優待其退伍軍人匪沿海工事如何堅強」又稱「監所壁上懸掛之共匪禍國史應改為共黨福國史」云云(見政治部調查卷廿三頁廿五-廿六頁)核與證人黃憲中傅石張天恩等指證俱相符合是被告冀圖在審判庭推翻前供委卸刑責自無足採犯罪事實堪以認定核其所為顯應構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復查被告既接受偽命為匪工作於前經我捕獲監護中猶然發表荒謬言論詆毀政府其犯罪情狀實無可憫應予依法處以極刑并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據上論結合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軍事檢察官劉怡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八 月 四 日 一四一○部隊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張良弼 審判官 李廷肅 審判官 張肇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洪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