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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3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吳少三(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採與陳萬山張淡陳有義林喜張石水等競選里長落選遷怒於三十九年十月五日向該縣警察派出所警員楊國志誣告陳萬山等組織萬順宮管理委員會係叛亂組織並意圖暗殺楊警員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並意圖暗殺楊警員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傑字第3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吳少三(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