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408號
原始職業
前陸軍總司令部傳達班上士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三十一年五月因參加我江蘇省政府聯抗隊士兵在蘇北東台縣溪管湯地方被匪俘虜後即參加匪幫青年抗日工作隊受訓二月……三十六年元月經友人童質夫介紹混入我第一綏靖區前方連絡組充少尉組員三十六年四月四日于興化白句被共匪俘虜與允許匪指導員之要求為匪傳報消息……三十七年一月潛回匪區奉匪政委季正元之命打入二○六師工作派為匪工作隊第二組組長宣傳共產主義使士兵脫離部隊減少戰鬥力量。(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蔭庭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卞俊富於民國卅一年在江蘇省溪管湯地方為朱毛匪幫俘虜經匪訓練二月後即在匪區小海鎮稅所充稅收員三個月之事實業據供認在卷惟否認參加匪幫經查尚乏確證該被告來台後尚未發現為匪事證均難遽予論究……卞俊富曾二度為匪俘虜並受匪訓允為匪諜認有感化必要依法予以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卞俊富於民國卅一年在江蘇省溪管湯地方為朱毛匪幫俘虜經匪訓練二月後即在匪區小海鎮稅所充稅收員三個月之事實業據供認在卷惟否認參加匪幫經查尚乏確證該被告來台後尚未發現為匪事證均難遽予論究……卞俊富曾二度為匪俘虜並受匪訓允為匪諜認有感化必要依法予以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