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538號
原始職業
捕魚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楊美東係福建江浦人在匪區捕魚為業四十一年九月間在東錠島海面捕魚為我守軍截獲當由我方與之約定先給匪人民幣四十萬元與其同夥楊嬰楊番云陳知高楊俊秀等人駕同原船載送我方派赴大陸工作人員許炳貴前往漳浦白石渡登陸並將其餘同夥楊維等五人留質一俟將許員送至漳浦安全登陸并取得許員回據後再駛回東錠島將留質之楊維等五人載去另付匪幣一百萬元為酬料楊美東等於載送途中乘許員昏睡之際由其同夥將許員攜帶自衛之手榴彈一枚取去船將靠岸時并由另一同夥跳入海內浮游上岸報告匪幫民兵將許員逮捕殺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