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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江浦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538號
原始職業
捕魚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楊美東係福建江浦人在匪區捕魚為業四十一年九月間在東錠島海面捕魚為我守軍截獲當由我方與之約定先給匪人民幣四十萬元與其同夥楊嬰楊番云陳知高楊俊秀等人駕同原船載送我方派赴大陸工作人員許炳貴前往漳浦白石渡登陸並將其餘同夥楊維等五人留質一俟將許員送至漳浦安全登陸并取得許員回據後再駛回東錠島將留質之楊維等五人載去另付匪幣一百萬元為酬料楊美東等於載送途中乘許員昏睡之際由其同夥將許員攜帶自衛之手榴彈一枚取去船將靠岸時并由另一同夥跳入海內浮游上岸報告匪幫民兵將許員逮捕殺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美東係漁民於四十一年九月間駕船在東錠島附近海上漁作允為運送我方派赴大陸工作人員徐炳貴前往漳浦白石渡登陸竟甘心附匪將徐員交岱后鄉匪鄉長致被殺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美東係漁民於四十一年九月間允為運送我方派往大陸工作人員徐炳貴前往漳浦登陸竟甘心附匪將徐員送交岱后鄉匪鄉長致被殺害迨重來海上捕漁時卒被緝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122-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3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5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