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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525號
原始職業
台灣大學法學院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幫助叛徒金錢並代擔任聯絡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32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未參加叛亂組織但於李書勳李聰禮及自首匪諜李上甲於進行叛亂工作時竟為之聯絡及供給金錢(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聯絡通信供給金錢(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3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9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