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昶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我國駐印度加爾各答領事館副領事,民國卅八年十二月卅日,印度承認朱毛匪幫偽政權後,該館奉令關閉,嗣總領事鄭壽恩離印時,於卅九年五月卅日將該館傢俱公物僑款等交由被告何綿山與主事薛德昌、會計劉銘漢等共同接管,翌日該何綿山即聯名致電匪偽外交部云:「北京外交部加館餘存財物,仍在館保存,人員亦留守,請派員迅來接收。」等語。并於同年六月中旬匪偽總領事姚匪仲康到達加城時被告何棉山等前往加港馬頭迎接。旋將該館傢俱公物僑款等移交匪偽接收。(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