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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鐵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銀行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張幼文(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昶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昶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我國駐印度加爾各答領事館副領事,民國卅八年十二月卅日,印度承認朱毛匪幫偽政權後,該館奉令關閉,嗣總領事鄭壽恩離印時,於卅九年五月卅日將該館傢俱公物僑款等交由被告何綿山與主事薛德昌、會計劉銘漢等共同接管,翌日該何綿山即聯名致電匪偽外交部云:「北京外交部加館餘存財物,仍在館保存,人員亦留守,請派員迅來接收。」等語。并於同年六月中旬匪偽總領事姚匪仲康到達加城時被告何棉山等前往加港馬頭迎接。旋將該館傢俱公物僑款等移交匪偽接收。(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昶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昶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2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