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學宗供認於三十九年八月,被告廖學枝供認於三十八年十二月至四十二年四月,均知悉廖學霖藏匿廖大壽家,明知廖學霖為匪諜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