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0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夏,在高雄縣彌陀鄉經蘇匪文安吸收參加朱毛匪幫,受李匪媽兜領導,與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同一組織,並成立岡山區工作委員會,蔡担任組織幹事吸收蔣連芳馬昆泰洪登財黃祈德陳清泉梁輝王坤贏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參加叛亂組織。三十九年夏秋至四十年初並向陳朝山蔣德福黃鳶宣傳匪幫謬論,及交閱反動書籍等事。四十年五月,獲悉組織経我偵破,乃開始逃亡。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底,以竄匿無途,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投案,但將上開為匪情事均予隱蔽,謂祇參加蘇文安之三七五派,非叛亂組織,途假借自首掩護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夏,在高雄縣彌陀鄉經另案處決蘇文安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李匪媽兜領導,任匪岡山區工作委員會之組織幹事,曾吸收蔣連芳參加匪党組織,並利用結拜會、觀月會等名義引誘吸收馬昆泰梁輝王坤贏黃祈德陳清泉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等,參加其匪党外圍組織。三十九年至四十年間復向蔣德福陳朝山黃鳶宣傳匪幫謬論,並交閱「論青年修養」等反動書籍。案發逃亡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底,因無處藏匿,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投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