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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鹽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清渭起字第92號
原始職業
基隆市肥料第一廠臨時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本查鎮鬥爭大會將曾任政府區長之謬某當場格殺並清算其財產。歷充偽職參加非法集會鬥爭政府官員打擊國軍意圖顛覆政府。(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1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梅省吾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審判長)、解寄寒(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王正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偵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響應匪動員令報名於匪蘇北公學被調受訓半年,任匪海防司令部海防團學習組長。參加本查鎮鬥爭大會將曾任政府區長之謬某當場清算格殺(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1條1項)
審理人
鄭昌(檢察官)
書記官
陳夢鯉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判字第35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1條1項)
審理人
###(審判長推事)、羅萃儒(推事)、劉賀年(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判字第3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1條1項)、罪犯赦免減刑令(0條3項2款)、罪犯赦免減刑令(0條3項3款)
審理人
尹銘璋(審判長推事)、戴民貴(推事)、楊守成(推事)
書記官
包荣統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上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綱(審判長推事)、李百鈞(推事)、王之倧(推事)、吳昌麟(推事)、葉樹淇(推事)
書記官
李世平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判字第6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章粹吾(審判官推事)、章楙(推事)、孫軍(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明移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袁國震前曾參加叛亂組織,迄民國四十二年七月間,在台灣省基隆市被捕止,並未經合法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已脫離組織,是其犯罪仍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提起非常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羅邁(軍法覆判局主任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長)、張齊斌(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5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