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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沙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屏曹字第02345號
原始職業
海軍第五補給總站少校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內省,自疚庭訊時,未能坦白自陳習染詭匪風,思想上不能謂無影響,應依叛亂條例第九條規定,施以感化教育一年,藉資考驗。(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章文涵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鄔益昆於三十八年四月首都淪陷撤退時,中途汽車損壞,轉登惠安軍艦。惠安叛變,折返南京,受匪脅迫,參加訓練,接受津貼,雖辱身降志甘飲盜泉,春秋之義不免誅斥,而律無正條,要難為罪……不予追訴,惟查被告炙承匪訓,薰染惡風,思想與忠誠均不能謂無影響,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詹敦仁(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屏候字第028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鄔益昆交付感化一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鄔益昆於卅八年四月首都淪陷撤退時,中途汽車損壞,轉登惠安軍艦。惠安叛變,折返南京,受匪脅迫,參加訓練,接受津貼,旋即逃離匪軍,返原籍湖南後,潛抵香港,于本(44)四月八日由港聲請來台回軍,請求復職……被告尚無其他附逆叛國具體事實足資證明,情節輕微,聲請予以感化處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史元培(審判官)
書記官
陸漸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5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四月首都陷匪時驟乘惠安軍艦撤退因該艦叛變折返南京被匪脅迫受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屏候字第028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鄔益昆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鄔益昆於卅八年四月首都淪陷撤退時,中途汽車損壞,轉登惠安軍艦。惠安叛變,折返南京,受匪脅迫,參加訓練,接受津貼,旋即逃離匪軍,返原籍湖南後,潛抵香港,于本(44)四月八日由港聲請來台回軍,請求復職……被告尚無其他附逆叛國具體事實足資證明,情節輕微,聲請予以感化處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史元培(審判官)
書記官
陸漸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屏候字第028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鄔益昆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陸漸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屏候,02899 【裁判日期】411128 【裁判機關】海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鄔益昆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裁 定                 (41)屏候字第02899號     裁定正本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鄔益昆 男 年卅五歲 湖南長沙前本軍第五補給總站少校課長 右列被告因叛亂一案経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声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鄔益昆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被告鄔益昆於卅八年四月首都淪陷撤退時中途汽車損壊轉登惠安軍艦惠安叛變折返南京受匪脅廹参加訓練接受津貼旋即逃離匪軍返原籍湖南後潛抵香港于本(41)年四月八日由港声請來台回軍請求復職案経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被告尚無其他附逆叛國具体事實足資證明情節輕微声請予以感化處分経核無異   基上論結合依戡乱時期檢粛匪諜条例第八条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廾 八 日 審判官 史元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陸 漸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