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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80)偵字第5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康陸於民國五十三年間赴美國留學,明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係意圖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建立「台灣共和國」為目的之內亂組織,竟於民國五十六年間,在美國加入該組織,並於民國七十八年擔任該聯盟「美國本部中央委員會委員」、七十九年四月擔任該盟「美國本部文宣工作委員會委員」、推展聯盟遷台之文宣工作,現任該聯盟「世界總本部秘書長」、積極推動「台獨」,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使台灣獨立。……入境後,又於同年十月廿日上午在台北市中山北路北區海霸王餐廳「台獨聯盟台灣本部」所召開之盟員大會上現身為推動「台獨」造勢(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並於民國八十年十月間,未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擅自潛入台灣境內(其他)

請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就預備內亂罪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就未經許可入境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維法紀(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雷曉芸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0)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規定,未經許可入境

被訴預備內亂部分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6條1項)
審理人
谷鳳岐(審判長法官)、蔡清遊(法官)、陳世淙(法官)
書記官
蔡寶樺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6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80)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規定,未經許可入境

被訴預備內亂部分免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6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蔡寶樺
終審日期
民國81年6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