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80)偵字第45、46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以排斥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割據台灣,分裂國土,破壞領土完整並推翻合法政府之「獨立台灣會」,其預備竊據國土,非法顛覆政府之叛亂行為甚明(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參加以排斥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割據台灣,分裂國土,破壞領土完整並推翻合法政府之「獨立台灣會」,其預備竊據國土,非法顛覆政府之叛亂行為甚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維珍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1)上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綜合以觀,被告陳正然確實引介推荐被告廖偉程至日本東京新珍味餐廠廳史明處,被告廖偉程雖然辯稱是池田教授處,其實池田即係史明,原判決亦作同樣之認定。然查原判決認定認定被告陳正然於七十九年三月間,前往日本東京之新珍味餐廳與史明見面,接受史明之「獨立台灣會」理念,史明除對其講解台灣為何獨立,以及如何發展「獨立台灣會」組織外,並指示其返台後,要為「獨立台灣會」發展組織吸收成員及推荐人員至日本,……。其返台後,即以其經營之無花果公司作為「獨立台灣會」之據點,並成立台灣文化資料中心,藉舉辦台灣讀書會為名,暗中吸收成員,以發展組織等事實以論,被告陳正然安排推荐被告廖偉程至日本東京史明處,係進行其為「獨立台灣會」發展組織、收成之計劃,且被告陳正然於廖偉程返台後,曾寫信告訴史明,並向史(明)談及會繼續教育廖偉程,足見被告陳正然推荐被告廖偉程至史明處,係要求廖偉程參加「獨立台灣會」,至為明顯,原判決認定被告廖偉程前往日本之目的,除觀光外,乃係欲從史明處蒐集一些有關台灣史之資料,以作為其研究學術之用,顯與上開證據不符(其他)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清碧(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