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80)偵字第45、46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以排斥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割據台灣,分裂國土,破壞領土完整並推翻合法政府之「獨立台灣會」,其預備竊據國土,非法顛覆政府之叛亂行為甚明(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參加以排斥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割據台灣,分裂國土,破壞領土完整並推翻合法政府之「獨立台灣會」,其預備竊據國土,非法顛覆政府之叛亂行為甚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維珍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1)上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依被告廖偉程證物袋所附編號二之筆記內容……等情,無一與蒐集台灣史之資料有關,且史明在該筆記第六頁批示……亦與台灣史無關,以上所述,參以被告廖偉程從日本帶回如編號七之記載……等情以觀,編號七之內容與被告廖偉程之筆記記載,大致相同,可見史明顯係以編號七之資料對被告廖偉程予以訓練,以便被告廖偉程返台後,為「獨立台灣會」發展組織,若如原判決認定史明僅單純對被告廖偉程講解其政治理念、主張及工作作法而已,則被告廖偉程為何要記筆記,並送給史明眉批,並將筆記及編號七之資料帶回台灣。原判決所認定之理由,顯與事實不符,且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諭知被告廖偉程無罪,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其他)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清碧(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