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80)偵字第45、46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以排斥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割據台灣,分裂國土,破壞領土完整並推翻合法政府之「獨立台灣會」,其預備竊據國土,非法顛覆政府之叛亂行為甚明(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參加以排斥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割據台灣,分裂國土,破壞領土完整並推翻合法政府之「獨立台灣會」,其預備竊據國土,非法顛覆政府之叛亂行為甚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維珍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0)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國樑(審判長法官)、張連財(法官)、劉景星(法官)
書記官
許麗花
審理日期
民國80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81)上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依被告廖偉程證物袋所附編號二之筆記內容……等情,無一與蒐集台灣史之資料有關,且史明在該筆記第六頁批示……亦與台灣史無關,以上所述,參以被告廖偉程從日本帶回如編號七之記載……等情以觀,編號七之內容與被告廖偉程之筆記記載,大致相同,可見史明顯係以編號七之資料對被告廖偉程予以訓練,以便被告廖偉程返台後,為「獨立台灣會」發展組織,若如原判決認定史明僅單純對被告廖偉程講解其政治理念、主張及工作作法而已,則被告廖偉程為何要記筆記,並送給史明眉批,並將筆記及編號七之資料帶回台灣。原判決所認定之理由,顯與事實不符,且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諭知被告廖偉程無罪,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其他)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清碧(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1)台上字第2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嶸華(審判長法官)、鄭漢龍(法官)、丁錦清(法官)、黃聰明(法官)、劉敬一(法官)
書記官
葉秀媖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1)訴更(一)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元(審判長法官)、薛爾毅(法官)、洪清江(法官)
書記官
洪雪娥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7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81)訴更(一)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免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雪娥
終審日期
民國81年7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