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80)偵緝字第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應元於六十九年間赴美國留學,在留學期間,因對政府施政有所不滿,明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係以意圖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建立「台灣共和國」為目的之內亂組織,竟加入該組織,積極參與其活動。預備利用該組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建立所謂之「台灣共和國」。並於七十八年五月起,以「陳真林」化名,任該組織「美國本部副主席」;以其與郭倍宏創辦之「台灣學生月刊」等為宣傳工具,宣揚「台獨」主張。……回國後,繼續宣揚其「台獨」主張。繼又任「台獨聯盟」總本部副主席至今(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另於七十九年七月間未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擅自潛回台灣地區(其他)

請審酌其犯罪情節,犯罪之性質,就預備內亂罪量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就未經許可入境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矯治(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彭勝雄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0)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違反人民入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

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被訴預備內亂部分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6條1項)、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蔡秀雄(審判長法官)、花滿堂(法官)、張傳栗(法官)
書記官
簡慧瑛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6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80)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違反人民入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

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被訴預備內亂部分免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6條1項)、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簡慧瑛
終審日期
民國81年6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