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七十五年三月間陪同其子赴大陸作商業活動時,透過其早先在港認識之偽「政協」委員張伯權,結識偽「全國政協副秘書長」楊拯民,竟受楊某蠱惑,附合「中共」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統戰」陰謀,主動提出「國事建議備忘錄」一份,交與楊拯民,主張「兩黨對等談判」。依「信使溝通」、「小組協調」、「決策性談判」、「高峯會議」、「公開舉辦和平統一國事會議」等步驟,「協商修訂新憲法」,實施「過渡時期之政制」。包括「中共」「統戰」宣傳之「一國兩制」、「一國兩治」及「特區分治」、「實驗區之重劃」。企圖以此非法方法配合「中共」之「統戰」,達到變更中華民國憲法、顛覆中華民國政府之目的。楊拯民將此項備忘錄交與「中共」當局後,引起「中共」注意。其「中央軍事委員會常務副主席」楊尚昆及其餘領導階層之鄧小平等即於沈誠在同年六月、七月、九月、十月間數度前往北平時,分別予以接見,商談所謂「一國兩制」及「統一」問題。其所謂一國兩制,係指以偽「政府」為「中央政府」,「台灣」係「地方」政府或以「特區」之形式存在。「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台灣」可實行不同制度,保持原有經濟制度。「中央政府」給國民黨保留名位云云。七十六年三月沈誠六度赴平,楊尚昆再予接見,經沈誠同意,由楊尚昆代表「中共中央」具名,書寫致我政府首長之「密函」一件,委沈誠為信使,囑其轉呈,楊尚昆將該「密函」交付沈誠之前,先將該密函朗讀一遍給沈誠聽聞,並影印一份,一併交付。沈誠明知該「密函」之內容係在進行所謂「對等和談」等統戰陰謀,仍受任為「信使」,於九月十一日攜帶該「密函」來台。另擬「我的建言」一份,建議活用「接觸」、「談判」策略,試行「兩黨對等談判」。正在尋求管道,企圖將該「密函」及與其交與「中共」內容完全相同之「國事建議備忘錄」並「我的建言」一併呈送之際,為法務部調查局查獲移送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廼竟乘陪其子往大陸淪陷區作商業活動之便,與「中共」勾搭並受蠱惑而主動提出所謂「國事建議備忘錄」,妄主以「兩黨對等談判」「國事會議」等步驟,「協商修訂新憲法」,附和中共一國兩制之主張,置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規定於不顧,其非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而何?又主張試行「一國兩制」或「一國兩治」、「特區分治」。洽與「中共」主張相配合,非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何?然後其又進而受任為「信使」,更係已受「中共」委任,來台作公開之顛覆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中華民國憲法係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國父孫中山先生遺教所制定,其變更與修正均有一定之法律程序,焉能藉由與經我政府宣告為叛亂團體之中共舉行所謂「國是會議」而「協商修訂新憲法」?如此將置憲法之明文規定於何地?原判決認其並無變更國憲之意圖,孰能置信?又其主張試行「一國兩制」或「一國兩治」「特區分治」非特與中共之主張相合,亦等於分裂國土,更將我中華民國政府置於「地方政府」或「特區」之地位,其非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又當如何詳釋?原判決諭知無罪之立論不僅違反憲法之規定,且與卷證資料不符,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其所提出之「國事建議備忘錄」以及「我的建言」,雖有「反共原則不妥協。」「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原則不能變。」等字句。但其主要內容則在附合「中共」顛覆政府之主張。建議「兩黨對等談判」、「信使溝通」、「小組協調」、「決策性談判」、「高峰會議」、「公開舉行和平統一國是會議」等步驟。以「兩方憲法」為藍本,「協商修訂新憲法」實施過渡時期之政制」包括「一國兩制」、「一國兩治」、「特區分治」、「實驗區之重劃」等等,非但顯然違背憲法,且足以顛覆依中華民國憲法產生之唯一合法政府,非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何?其本人更進而受「中共」首領之委任,攜帶密函來台,為「中共」進行統戰工作。顯係假借名義,公開為「中共」行非法顛覆政府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