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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6)偵字第2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七十五年三月間陪同其子赴大陸作商業活動時,透過其早先在港認識之偽「政協」委員張伯權,結識偽「全國政協副秘書長」楊拯民,竟受楊某蠱惑,附合「中共」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統戰」陰謀,主動提出「國事建議備忘錄」一份,交與楊拯民,主張「兩黨對等談判」。依「信使溝通」、「小組協調」、「決策性談判」、「高峯會議」、「公開舉辦和平統一國事會議」等步驟,「協商修訂新憲法」,實施「過渡時期之政制」。包括「中共」「統戰」宣傳之「一國兩制」、「一國兩治」及「特區分治」、「實驗區之重劃」。企圖以此非法方法配合「中共」之「統戰」,達到變更中華民國憲法、顛覆中華民國政府之目的。楊拯民將此項備忘錄交與「中共」當局後,引起「中共」注意。其「中央軍事委員會常務副主席」楊尚昆及其餘領導階層之鄧小平等即於沈誠在同年六月、七月、九月、十月間數度前往北平時,分別予以接見,商談所謂「一國兩制」及「統一」問題。其所謂一國兩制,係指以偽「政府」為「中央政府」,「台灣」係「地方」政府或以「特區」之形式存在。「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台灣」可實行不同制度,保持原有經濟制度。「中央政府」給國民黨保留名位云云。七十六年三月沈誠六度赴平,楊尚昆再予接見,經沈誠同意,由楊尚昆代表「中共中央」具名,書寫致我政府首長之「密函」一件,委沈誠為信使,囑其轉呈,楊尚昆將該「密函」交付沈誠之前,先將該密函朗讀一遍給沈誠聽聞,並影印一份,一併交付。沈誠明知該「密函」之內容係在進行所謂「對等和談」等統戰陰謀,仍受任為「信使」,於九月十一日攜帶該「密函」來台。另擬「我的建言」一份,建議活用「接觸」、「談判」策略,試行「兩黨對等談判」。正在尋求管道,企圖將該「密函」及與其交與「中共」內容完全相同之「國事建議備忘錄」並「我的建言」一併呈送之際,為法務部調查局查獲移送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彭勝雄
起訴日期
民國76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6)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江深(審判長推事)、李瓊蔭(推事)、林堭儀(推事)
書記官
陳佩玲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字第2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廼竟乘陪其子往大陸淪陷區作商業活動之便,與「中共」勾搭並受蠱惑而主動提出所謂「國事建議備忘錄」,妄主以「兩黨對等談判」「國事會議」等步驟,「協商修訂新憲法」,附和中共一國兩制之主張,置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規定於不顧,其非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而何?又主張試行「一國兩制」或「一國兩治」、「特區分治」。洽與「中共」主張相配合,非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何?然後其又進而受任為「信使」,更係已受「中共」委任,來台作公開之顛覆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長勛(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台上字第1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兆年(審判長推事)、高廷彬(推事)、羅一宇(推事)、楊文翰(推事)、王景山(推事)
書記官
洪碧槙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一)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元(審判長推事)、莊鎮(推事)、薛爾毅(推事)
書記官
高澄純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8)上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中華民國憲法係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國父孫中山先生遺教所制定,其變更與修正均有一定之法律程序,焉能藉由與經我政府宣告為叛亂團體之中共舉行所謂「國是會議」而「協商修訂新憲法」?如此將置憲法之明文規定於何地?原判決認其並無變更國憲之意圖,孰能置信?又其主張試行「一國兩制」或「一國兩治」「特區分治」非特與中共之主張相合,亦等於分裂國土,更將我中華民國政府置於「地方政府」或「特區」之地位,其非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又當如何詳釋?原判決諭知無罪之立論不僅違反憲法之規定,且與卷證資料不符,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占青(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台上字第31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祥麟(審判長推事)、蔡詩文(推事)、林永謀(推事)、蔡錦河(推事)、葛浩坡(推事)
書記官
劉惠平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二)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谷鳳岐(審判長推事)、丁錦清(推事)、易憲五(推事)
書記官
蕭秀琴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8)上字第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所提出之「國事建議備忘錄」以及「我的建言」,雖有「反共原則不妥協。」「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原則不能變。」等字句。但其主要內容則在附合「中共」顛覆政府之主張。建議「兩黨對等談判」、「信使溝通」、「小組協調」、「決策性談判」、「高峰會議」、「公開舉行和平統一國是會議」等步驟。以「兩方憲法」為藍本,「協商修訂新憲法」實施過渡時期之政制」包括「一國兩制」、「一國兩治」、「特區分治」、「實驗區之重劃」等等,非但顯然違背憲法,且足以顛覆依中華民國憲法產生之唯一合法政府,非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何?其本人更進而受「中共」首領之委任,攜帶密函來台,為「中共」進行統戰工作。顯係假借名義,公開為「中共」行非法顛覆政府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長勛(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台上字第5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祥麟(審判長推事)、蔡詩文(推事)、林永謀(推事)、蔡錦河(推事)、葛浩坡(推事)
書記官
李嘉義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8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8)訴更(二)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蕭秀琴
終審日期
民國78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