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被告參加「台獨聯盟」組織,並為該聯盟總部主席,意圖以暴力推動台灣獨立、竊據國土、顛覆政府,且指使該聯盟成員王幸男實施上述之暴力活動,顯已達於著手實行之程度,並應負首謀之罪責(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共同殺人未遂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