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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中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7)偵字第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六十二年、三年間在香港就讀高級中學期間,經其兄張偉犖引介,參加屬於叛亂組織「中國共產黨」,專門研究中共理論並為中共宣傳之外圍組織「學生哥」,曾隨同該組織人員赴大陸淪陷區參觀、旅遊。並由其兄安排與「中共」幹部接觸,在廣州東山招待所接受中共孔姓「處長」、周姓幹部及「趙明」者之「教育」。鼓勵其為「中國統一」盡力(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六十五年張驥犖在香港考取回國升學考試後,又與其兄、嫂偕同同屬「學生哥」成員之周麗瑤再至廣州東山招待所與「孔處長」見面。孔某即要求其與周女回國升學後,「將書讀好,以掩護身分,多交朋友,多了解台灣的情況」,另介紹一黃姓資深幹部與張驥犖等相識,並告以該「老黃」即係彼等到台灣升學後在香港方面之「領導人」。同時要求張驥犖與周女參加屬於「中共」之「共產主義青年團」,約定二人於假期返港時,要當面對「老黃」提出「台灣社會情形的報告」。亦即為該叛亂組織提供台灣地區社會狀況之情報,以利中共顛覆中華民國政府。張驥犖及周女均表接受。(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彭勝雄
起訴日期
民國77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4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張濟團(審判長推事)、徐承志(推事)、林式莊(推事)
書記官
林穎聰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台上字第6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繼敏(審判長推事)、王炳輝(推事)、柯慶賢(推事)、莊登照(推事)、郭柏成(推事)
書記官
陳秀雯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一)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谷鳳岐(審判長推事)、丁錦清(推事)、易憲五(推事)
書記官
蕭秀琴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8)上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而被告係於六十二、三年間參加「學生歌」社團,「學生歌」半月刊經費係由中共提供,為香港左傾份子所發行,並有為中共工作之事實,應為中共之外圍組織。……由上述足見該「學生歌」係中共之外圍組織,以雜誌為掩護,從活動中影響、物色傾共人員,再予吸收、訓練、派遣,為中共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岳陽(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台上字第36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祥麟(審判長推事)、蔡詩文(推事)、林永謀(推事)、蔡錦河(推事)、葛浩坡(推事)
書記官
高荃呈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二)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元(審判長推事)、洪清江(推事)、薛爾毅(推事)
書記官
高澄純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9)上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長勛(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台上字第12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鍾日成(審判長法官)、仲躋閣(法官)、呂一鳴(法官)、許幸惠(法官)、黃武次(法官)
書記官
金惠姮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訴更(三)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錫汾(審判長法官)、宋明蒼(法官)、吳敦(法官)
書記官
劉明珠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9)上字第2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長勛(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0)台上字第3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鍾日成(審判長法官)、呂一鳴(法官)、黃武次(法官)、王德雲(法官)、田正恒(法官)
書記官
張瑞瓊
審理日期
民國80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0)訴更(四)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免訴

其他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國樑(審判長法官)、劉景星(法官)、林鄉誠(法官)
書記官
曹聖德
審理日期
民國80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80)上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長勛(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80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1)台上字第4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鍾日成(審判長法官)、蔡詩文(法官)、黃武次(法官)、王德雲(法官)、田正恒(法官)
書記官
張瑞瓊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2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80)訴更(四)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免訴

其他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曹聖德
終審日期
民國81年2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