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80)偵緝字第7號
原始職業
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在美國留學期間,加入「台獨聯盟」並當選該聯盟美國本部主席,且八十年五月間,復與陳婉真共同籌組「台灣建國運動組織」,從事竊據國土,非法顛覆政府之活動(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其於七十八年十月,未經入出境管理局許可擅自入境;於七十八年十月間入境後,偽造丁崇真名義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再出境申請書,附上被告自己相片,持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使該局公務員登載於所掌管之公文書,而核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逐次加簽出境,持以出境;其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三十日亦未經入出境管理局許可,由美國經日本抵達中正國際機場擅自入境,並於入境時偽造丁崇真名義之入境登記表,持向中正國際機場查驗人員查驗(其他)
請就被告所犯預備內亂罪科以有期徒刑三年,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科以有期徒刑一年,另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科以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被告所犯相牽連之數罪,特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合併起訴,並請依法定期應執行之刑,以違法紀(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維珍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