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80)偵緝字第7號
原始職業
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在美國留學期間,加入「台獨聯盟」並當選該聯盟美國本部主席,且八十年五月間,復與陳婉真共同籌組「台灣建國運動組織」,從事竊據國土,非法顛覆政府之活動(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其於七十八年十月,未經入出境管理局許可擅自入境;於七十八年十月間入境後,偽造丁崇真名義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再出境申請書,附上被告自己相片,持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使該局公務員登載於所掌管之公文書,而核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逐次加簽出境,持以出境;其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三十日亦未經入出境管理局許可,由美國經日本抵達中正國際機場擅自入境,並於入境時偽造丁崇真名義之入境登記表,持向中正國際機場查驗人員查驗(其他)

請就被告所犯預備內亂罪科以有期徒刑三年,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科以有期徒刑一年,另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科以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被告所犯相牽連之數罪,特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合併起訴,並請依法定期應執行之刑,以違法紀(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2項)、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214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6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維珍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0)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被訴預備內亂部分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6條)、刑法(214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谷鳳岐(審判長法官)、陳世淙(法官)、蔡清遊(法官)
書記官
阮桂芬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5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80)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被訴預備內亂部分免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6條)、刑法(214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阮桂芬
終審日期
民國81年5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