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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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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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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77)偵字第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鎮前在中國大陸就讀小學時,加入「中國共產黨」所屬「少年先鋒隊」,嗣服役於瀋陽軍區「中共」第四十軍,經考試入「解放軍通訊學院」就讀,學習政治、電子、雷達等技能,並申請參加「共青團」,惟因故未入「中國共產黨」。畢業後,自西元一九六九年底,分派「中共國務院電子工業部」所轄「南京七二〇廠」,從事雷達電源生產作業。歷任「天津市電子工業局」所屬「天津市津華無線電廠」電源組組長、「天津市電子計算機聯合公司」科研科技術幹部、「電訊器材工業公司」科學技術情報交流站站長、「深圳市微型電腦有限公司」經營部經理。且一度借調至「電子工業部科技局」,「代表該局參與「中」法合作製造「海豚直升機」之技術交流活動,並負責該機導航系統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陳鎮任偽職期間,來往大陸各地,私自與人經商,利用「陳伯彝」、「楊春明」名義活動,獲悉台灣工商發達,為迎合「中共」之經濟統戰,亟思來台,乃以美金兩萬元,在香港向雷姓不詳名者,購得「李廣」名義之泰文兵役證明一件,換貼陳鎮照片之泰國護照一本,冒名持用,多次往返香港、大陸經商,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間,認識旅居馬來西亞華人王立權,允予協助來台,陳鎮遂假冒前述名義,偽填「簽證申請表」,於同年月廿一日,在香港交王某持向中華旅行社辦理簽證獲准,而於廿三日連袂來台。抵中正機場入境時,以「李廣」名義偽造「出境登記表」,連同前述偽造之「泰國護照」、「簽證申請表」,持向機場海關人員行使,矇混入關,暫宿於台北市華華大飯店,足生損害於李廣及我國對入境旅客之管理。嗣基於概括犯意,於同年月卅日、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廿五日分別持上開證件,陸續向我外交部領事事務司申請延長居留各一次,均經獲准於「簽證申請表」背面加蓋戳記,足生損害於李廣及外交部對外國人居留期間之審核管理(其他)

積極籌劃以游台生經營之元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進行港、台與大陸間之貿易,欲從台灣出口電腦主機板、監視器、照像機、電視機、壓縮機、任天堂等產品,而從大陸進口兵馬俑、小五金工具、鋯、氧化鎂、楓樹脂、松香、茶仔餅等,並走訪大同、國豐、聲寶、頂好科技、王子、翔美、先澤等廠商,瞭解市場,且於七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在台中市三民路來來茶樓宴飲席間,陳鎮以大陸人工便宜,可降低成本為由,教唆瞿正在大陸設乾燥花工廠,資助「中共」,因瞿正認為不妥而未果。又同年一月間,陳鎮隨同翔美光學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辰光訪問上述各廠商時,再以海南島建省列為自由經濟貿易區、關稅全免、人工便宜、產品具競爭力等由,教唆蔡某前往該地設廠,生產相機、電子計算機以資產供給「中共」,復因蔡辰光未允而作罷(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積極籌劃以游台生經營之元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進行港、台與大陸間之貿易,欲從台灣出口電腦主機板、監視器、照像機、電視機、壓縮機、任天堂等產品,而從大陸進口兵馬俑、小五金工具、鋯、氧化鎂、楓樹脂、松香、茶仔餅等,並走訪大同、國豐、聲寶、頂好科技、王子、翔美、先澤等廠商,瞭解市場,且於七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在台中市三民路來來茶樓宴飲席間,陳鎮以大陸人工便宜,可降低成本為由,教唆瞿正在大陸設乾燥花工廠,資助「中共」,因瞿正認為不妥而未果。又同年一月間,陳鎮隨同翔美光學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辰光訪問上述各廠商時,再以海南島建省列為自由經濟貿易區、關稅全免、人工便宜、產品具競爭力等由,教唆蔡某前往該地設廠,生產相機、電子計算機以資產供給「中共」,復因蔡辰光未允而作罷(前項之未遂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2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9條2項)、刑法(29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維珍
起訴日期
民國77年5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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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