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壽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6)警檢訴字第00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匪區期間歷任匪職,並為匪從事貿易工作,復受匪命滲透來台,以偽造護照辦理結婚,定居潛伏,從事經濟統戰,蠱惑他人與匪通商,並將在台工作情形,向匪覆命……至被告持「陳應誠」偽照入台,及以「陳應誠」之名與孫素華結婚,進而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以及申請定居,涉有偽造文書乙節,係屬其一貫叛亂犯行之一部分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袁健峯
起訴日期
民國76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6)珠判字第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蓉成(審判長)、楊俊雄(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6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6)訴更(一)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叛亂部分無罪

偽造文書部分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恔(審判長推事)、蔡尊五(推事)、王淇梓(推事)
書記官
李明昇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既於童年時參加匪黨「少年先鋒隊」其成年後復繼續擔任匪偽「南京電聲器總廠黨委宣傳幹事」「南京日報財經部記者」「江蘇省軍區武裝民兵生活雜誌特約通訊主編」「中國民航江蘇省局服務公司總經理助理」「港澳中華工商集團駐廣州連絡處處長」「中邊會常務理事」等匪職,其工作性質或為匪從事黨政宣傳或為匪從事貿易工作……上述參與中共組織行為,何以不構成犯罪,原判決未予一一敘明,況且被告曾與一九八五年再以高幹身分加入「中邊會」及「共產黨」等情……原判決竟將上揭自白於不顧,輕信被告之翻供,認其迄今仍未因中共之蠱惑加入「中國共產黨」及其唾棄共產黨云云,顯與上揭被告自白加入「中邊會」執行其經濟統戰並曾聲請加入共產黨及冒名持用偽造之陳應誠泰國護照潛台後,並未立即自首表示投奔自由之決心,反而向多位人士表示運用大陸資金,準備在台從事轉口貿易,並著手搜集華僑投資及家電資料不符,所謂擔任匪職難作顛覆政府之論據云云,顯與前開國防部解釋有違背,其適用法則不當並違背經驗法則,至為明顯(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台上字第2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連祥(審判長推事)、曹文起(推事)、施文仁(推事)、呂一鳴(推事)、糜洛沛(推事)
書記官
###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訴更(二)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褫奪公權 2年8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13條)
審理人
王振興(審判長推事)、熊敬軍(推事)、簡朝振(推事)
書記官
李秀英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三)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4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林晃(審判長推事)、常尚信(推事)、陳祐輔(推事)
書記官
黃嬿婉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四)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4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谷鳳岐(審判長推事)、陳世淙(推事)、蔡清遊(推事)
書記官
阮桂芬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5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8)訴更(四)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4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阮桂芬
終審日期
民國79年5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