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6)警檢訴字第007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匪區期間歷任匪職,並為匪從事貿易工作,復受匪命滲透來台,以偽造護照辦理結婚,定居潛伏,從事經濟統戰,蠱惑他人與匪通商,並將在台工作情形,向匪覆命……至被告持「陳應誠」偽照入台,及以「陳應誠」之名與孫素華結婚,進而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以及申請定居,涉有偽造文書乙節,係屬其一貫叛亂犯行之一部分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袁健峯
起訴日期
民國76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既於童年時參加匪黨「少年先鋒隊」其成年後復繼續擔任匪偽「南京電聲器總廠黨委宣傳幹事」「南京日報財經部記者」「江蘇省軍區武裝民兵生活雜誌特約通訊主編」「中國民航江蘇省局服務公司總經理助理」「港澳中華工商集團駐廣州連絡處處長」「中邊會常務理事」等匪職,其工作性質或為匪從事黨政宣傳或為匪從事貿易工作……上述參與中共組織行為,何以不構成犯罪,原判決未予一一敘明,況且被告曾與一九八五年再以高幹身分加入「中邊會」及「共產黨」等情……原判決竟將上揭自白於不顧,輕信被告之翻供,認其迄今仍未因中共之蠱惑加入「中國共產黨」及其唾棄共產黨云云,顯與上揭被告自白加入「中邊會」執行其經濟統戰並曾聲請加入共產黨及冒名持用偽造之陳應誠泰國護照潛台後,並未立即自首表示投奔自由之決心,反而向多位人士表示運用大陸資金,準備在台從事轉口貿易,並著手搜集華僑投資及家電資料不符,所謂擔任匪職難作顛覆政府之論據云云,顯與前開國防部解釋有違背,其適用法則不當並違背經驗法則,至為明顯(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訴更(二)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13條)
書記官
李秀英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