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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9)偵字第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日羅益世入境參加世台會第十六屆年會,乘機推動「臺灣獨立」,同年、月十一日在高雄市立圖書館中興堂參加該會舉辦之活動時,公開宣稱:「FAPA現在主張一台一中,把臺灣放在前面,經過公民投票,這個意思也同樣是說臺灣要獨立」。同年、月十七日及廿一日,又先後在彰化縣平和國小及臺中市健行國小操場,參加「歡迎李憲榮返鄉說明會」時,鼓吹「臺灣獨立」、向群眾聲稱:「臺灣的主權是屬於臺灣人民,絕對不是在中國」,「其實國際上已經將臺灣列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他們要等我們臺灣人自己來爭取臺灣獨立」,「臺灣人一定要自己爭取臺灣獨立」,「唯有臺灣獨立,才是臺灣唯一的活路。臺灣人共同來努力說臺灣要獨立」。同月十六日,另在雲林縣斗南鎮南台圓環公開倡導「臺灣獨立」,宣稱:「我們現在宣布臺灣獨立,對臺灣安全是絕對沒有問題」,「我們要爭取獨立……一定要得到臺灣獨立……」等語,公然推行「臺灣獨立」運動,預備竊據國土(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解米麗
起訴日期
民國79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元(審判長法官)、洪清江(法官)、薛爾毅(法官)
書記官
高澄純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9)上字第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決理由謂:爭取台灣獨立,意在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對群眾演講,鼓動爭取台獨即係犯煽惑他人犯叛亂罪云云,原判決顯已認定爭取台灣獨立係叛亂行為,應負叛亂罪責,則本件被告原即主張台獨,本身已具有台獨意思,進而一再以公開演講方式,爭取民眾支持,用以遂其推動台獨之目的,則被告本身就是在爭取台灣獨立,非單純在煽惑他人犯罪,原判決一面認定爭取台灣獨立係叛亂行為,應成立叛亂罪,對被告爭取台獨之行為,卻又認定僅犯煽惑他人犯罪之妨害秩序罪,判決理由顯然矛盾(其他)

被告不但自身主張台獨,具有台獨思想,且進而以公開演講方式,到處鼓吹,爭取民眾支持,用以推動台獨,已有預備叛亂之行為,非僅單純之政治主張,原判決認其所為,尚無預備叛亂,難謂適法(其他)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耀能(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台上字第52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法官)、蔣嶸華(法官)、陳錫奎(法官)、楊文翰(法官)、黃劍青(法官)
書記官
李嘉義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訴更(一)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錫汾(審判長法官)、宋明蒼(法官)、黃聰明(法官)
書記官
周月琴
審理日期
民國80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80)上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不但自身主張台獨,具有台獨思想,且進而以公開演講方式,到處鼓吹,爭取民眾支持,用以推動臺灣,其演講、鼓吹即屬預備叛亂之行為,非屬言論自由範圍,亦非單純之政治主張,原判決認其所為,尚無預備叛亂,難謂適法(其他)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耀能(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80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1)台上字第4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羅益世之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永謀(審判長法官)、紀俊乾(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張淳淙(法官)
書記官
李嘉義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81)訴更(二)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谷鳳岐(審判長法官)、陳世淙(法官)、蔡清遊(法官)
書記官
阮桂芬
審理日期
民國81年9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81)訴更(二)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免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阮桂芬
終審日期
民國81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