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日羅益世入境參加世台會第十六屆年會,乘機推動「臺灣獨立」,同年、月十一日在高雄市立圖書館中興堂參加該會舉辦之活動時,公開宣稱:「FAPA現在主張一台一中,把臺灣放在前面,經過公民投票,這個意思也同樣是說臺灣要獨立」。同年、月十七日及廿一日,又先後在彰化縣平和國小及臺中市健行國小操場,參加「歡迎李憲榮返鄉說明會」時,鼓吹「臺灣獨立」、向群眾聲稱:「臺灣的主權是屬於臺灣人民,絕對不是在中國」,「其實國際上已經將臺灣列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他們要等我們臺灣人自己來爭取臺灣獨立」,「臺灣人一定要自己爭取臺灣獨立」,「唯有臺灣獨立,才是臺灣唯一的活路。臺灣人共同來努力說臺灣要獨立」。同月十六日,另在雲林縣斗南鎮南台圓環公開倡導「臺灣獨立」,宣稱:「我們現在宣布臺灣獨立,對臺灣安全是絕對沒有問題」,「我們要爭取獨立……一定要得到臺灣獨立……」等語,公然推行「臺灣獨立」運動,預備竊據國土(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決理由謂:爭取台灣獨立,意在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對群眾演講,鼓動爭取台獨即係犯煽惑他人犯叛亂罪云云,原判決顯已認定爭取台灣獨立係叛亂行為,應負叛亂罪責,則本件被告原即主張台獨,本身已具有台獨意思,進而一再以公開演講方式,爭取民眾支持,用以遂其推動台獨之目的,則被告本身就是在爭取台灣獨立,非單純在煽惑他人犯罪,原判決一面認定爭取台灣獨立係叛亂行為,應成立叛亂罪,對被告爭取台獨之行為,卻又認定僅犯煽惑他人犯罪之妨害秩序罪,判決理由顯然矛盾(其他)
被告不但自身主張台獨,具有台獨思想,且進而以公開演講方式,到處鼓吹,爭取民眾支持,用以推動台獨,已有預備叛亂之行為,非僅單純之政治主張,原判決認其所為,尚無預備叛亂,難謂適法(其他)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