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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王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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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王逸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4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共同私運政府應稅物品進口
同案被告
孫聖平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6月、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30條)、刑法(26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邢炎初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4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共同私運政府應稅物品進口
同案被告
孫聖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30條)、刑法(2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邢炎初
、
彭國壎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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