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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5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夏德民平日思想偏激不滿政府乃擬就革命青年起來吧推翻╳家店等反政府宣傳標語并於四十三年四月廿四日晨以茶杯擊毀 總統肖像高呼打倒╳╳╳口號等情(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副參謀總長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