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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京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觀豔字第2447號
原始職業
海軍祈連軍艦槍帆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對於共匪認識不清誤解共產主義就是民生主義以致思想不正對于反共復國毫無正確觀念對于反攻大陸消滅朱毛匪幫失去信心情緒消沉時發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秀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瞻字第26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雖對共匪認識不清誤解三民主義以致思想動搖反共復國信心喪失但尚無與叛徒勾結通謀叛亂積極事證(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平時言論荒謬思想動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副參謀總長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豔字第26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告雖對共匪認識不清誤解三民主義以致思想動搖反共復國信心喪失但尚無與叛徒勾結通謀叛亂積極事證(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觀豔字第26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鮑掄魁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