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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地域收容攜帶重要物品逃亡之士兵
被告姜士俊收容逃兵葉維美且徇情包庇將其所攜符號身份補給證等焚燬命改名王昆以散兵遊民身份向警察局投案收容犯罪惡性較著原擬緩刑二年宜予撤銷及刑法第三五二條之毀損係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姜維美告訴應不予論究原判理由應改正并增引刑法第五十六條外均尚無不合(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