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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航空研究院少校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收容攜帶重要物品逃亡之士兵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9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100條)、刑法(352條)、刑法(55條)、刑法(74條1項1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4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姜士俊收容逃兵葉維美且徇情包庇將其所攜符號身份補給證等焚燬命改名王昆以散兵遊民身份向警察局投案收容犯罪惡性較著原擬緩刑二年宜予撤銷及刑法第三五二條之毀損係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姜維美告訴應不予論究原判理由應改正并增引刑法第五十六條外均尚無不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收容攜帶重要物品逃亡之士兵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9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100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收容攜帶重要物品逃亡之士兵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9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100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