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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麗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飛機修理總廠消防隊消防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4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上士葉維美平日不滿現實於四十二年二月至四十三年一月間先後十次在碉堡營房樑柱黑板車輛電桿等處以粉筆及毛筆畫寫散貼反動標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因追查甚急乃畏罪於本年一月五日攜帶符號逃亡至其舊長官即空軍航空研究院少校管理員姜士俊處姜非特不將其送回原部隊且徇情包庇將其所攜符號身份補給證等焚燬命改名王昆以散兵遊民身份向台中市警察局投案收容各情(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