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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西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4262部隊義訓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毀損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7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嚴照林係韓戰中為匪聯軍俘獲匪幫士兵四十三年來台灣以其思想模糊經由有關機關送台保部在四二六二部隊受訓期間先後于四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在該隊寢室當眾宣傳「我們站在美帝這方面的都不是好的」……同月十六日在該部隊靶場當眾宣稱「當兵只有送死絕無出路可是我這條命決不白白替國民黨送死」等語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撕毀該部隊發給之政治教材與 總統訓詞(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毀損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毀損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