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18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余振輝係陸軍第二軍八十一師礮兵營第三連下士偵察因在部隊須站衛兵而有一上等兵不站衛兵乃表不滿於四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夜輪值衛兵時信手於營房水庫蓋石上以小石書寫「共產主義一個月二等兵的「新」「响」「由」叁百元的台幣三民主義一個月二等兵的「新」「响」「由」新台幣七元半限民國四十四年要實行共產主義本人告白」等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