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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川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二軍八十一師礮兵營第三連下士偵察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18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余振輝係陸軍第二軍八十一師礮兵營第三連下士偵察因在部隊須站衛兵而有一上等兵不站衛兵乃表不滿於四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夜輪值衛兵時信手於營房水庫蓋石上以小石書寫「共產主義一個月二等兵的「新」「响」「由」叁百元的台幣三民主義一個月二等兵的「新」「响」「由」新台幣七元半限民國四十四年要實行共產主義本人告白」等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7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