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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新竹遊民習藝所所民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陳永福(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3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何窮係台灣省立新竹遊民習藝所之民於四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虛構同所之民馬又文曾於同年九月廿五日向其傳播「金門砲戰共匪必能佔領金門」同月廿九日公然造謠誘眾說「共匪於最近期間就要解放台灣」並說「共匪有匪幹在台流動有四個軍以上的實力」等足以動搖人心之不實消息(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陳永福(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