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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原始職業
陸軍六五八九部隊一營一連上士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馮成章係陸軍六五八九部隊八四四六部隊第一營一連上士班長於四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至十一月底先後在高坑駐地拾得對岸匪軍射至該島之宣傳圖單六十七張加以信封分寄台灣台南師範善化北門南充中學嘉義女中雲林斗六鎮西苗栗錦水兩國校投郵後經查發覺(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科,固無不合,惟犯該第七條之罪,揆諸首揭說明,並不在沒收財產之列,乃原判竟於科刑外,併為沒收財產之宣告,於法顯有違誤,合依軍事審判法第二三七條提起非常審判,以資糾正(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非審敦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連續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有鑑(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孫陶彪(審判官)、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非審敦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馮成章係陸軍六五八九部隊八四四六部隊第一營一連上士班長於四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至十一月底先後在高坑駐地拾得對岸匪軍射至該島之宣傳圖單六十七張加以信封分寄台灣台南師範善化北門南充中學嘉義女中雲林斗六鎮西苗栗錦水兩國校投郵後經查發覺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非審敦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連續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有鑑(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孫陶彪(審判官)、陳文明(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秦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敦字第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非審敦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連續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秦愈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6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