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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威海衛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起字第17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六十一醫院二等兵病患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住院期中幾遇不愉快時即高舉右手連呼「毛澤東萬歲」「共產黨好」等口號(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又於本年二月五日無故不到五十二醫院就職新職務(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明紹籤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判字第3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無故不就職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李廷肅(審判官)
書記官
王肇傑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判字第3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供應司令部更為審裡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胡國霖(審判長)、余白建(審判官)、葛永年(審判官)
書記官
胡煥書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判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無故不就職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鄧永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判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程非遠係陸軍第六十一醫院二等兵在住院期間不滿現實特對同院病患宣傳謂共產黨好政府不好云云(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嗣以健愈後補陸軍第五十二醫院被告聞悉不願前往報到一再請求改派員部隊服役均未邀奉准迨至本(47)年二月五日陸軍五十二醫院派員接領時被告不但不願前往竟雙膝跪於病床前高呼反動口號「毛澤動萬歲」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占魁(陸軍供應司令部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判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無故不就職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鄧永增(審判官)
書記官
陳瑚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判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無故不就職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瑚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