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密(乙)字第32-61號、(49)澈浚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應行係廣西遷江縣國大代表與湖南大庸縣國大代表李佑琦同住台北縣景美鎮景行里房屋毗連因細故成仇該陳應行於四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三日止先後六次捏造事實親書密報又於同年七月九日與二十一日上書副總統同為檢舉李佑琦及其妻劉蕙為主要匪諜……並家中設有發報機引誘陸軍總司令部上尉聯絡官廉潔長住其家以供給軍事情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