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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遷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大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6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毛炎離(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密(乙)字第32-61號、(49)澈浚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應行係廣西遷江縣國大代表與湖南大庸縣國大代表李佑琦同住台北縣景美鎮景行里房屋毗連因細故成仇該陳應行於四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三日止先後六次捏造事實親書密報又於同年七月九日與二十一日上書副總統同為檢舉李佑琦及其妻劉蕙為主要匪諜……並家中設有發報機引誘陸軍總司令部上尉聯絡官廉潔長住其家以供給軍事情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密(乙)字第3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應行與李佑琦均為國大代表因房屋毗連於去(48)年四月間陳之下女傾倒汙水在李之外甥亷潔身上發生爭吵由此兩家失和遇事互相攻訐初則李妻劉蕙曾告陳在家私設中英文補習班繼則陳捏造事實連續誣告李等為匪諜並在信中書明如有虛偽願負刑責(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密(乙)字第3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