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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港防二大隊砲十三艇航海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符信廈字第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德(審判長)、向松林(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楊彥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第0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軍第二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鏡湖(審判長)、楊靜學(審判官)、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第0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見甚是嗣後對各級審判應多予注意以期公允勿冤勿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廣凱(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第0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軍第二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鏡湖(審判長)、楊靜學(審判官)、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吳雲川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0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