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
網站導覽
字級
大
中
小
最新公告
使用說明
資料檢索
資料分析
常見問答
參考資源
開放資料
:::
首頁
資料檢索
王琳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王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安徽
籍貫(縣、市)
桐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省立桃園農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端本
辯護人
仲兆福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59條)、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毛炎離
(審判長)、
聶開國
(審判官)、
陳文緯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2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審更字2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仲兆福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59條)、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陳文緯
(審判官)、
唐湘清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9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59條)、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周子方
(審判長)、
俞仲祺
(審判官)、
徐鎮球
(審判官)
書記官
施金協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審更字2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仲兆福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故意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59條)、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陳文緯
、
唐湘清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0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