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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諸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第二造船廠上尉補給官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允審字第2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樓諤庭(審判長)、許允中(審判官)、張義德(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第0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范鏡湖(審判長)、崔光斗(審判官)、范覺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第0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亞洲……參加匪幫抗大分校受訓……四十四年十月間政府辦理國軍曾經被匪誘迫人員登記時聲請人竟以虛偽不實之詞聲稱於廿八年五月間在山東青陀寺被匪截留逼迫接受匪訓三月乘機逃出等語對於前開志願參加匪幫洛川抗大分校受訓及結業後隨匪軍轉進山東青陀寺等真實情形全予隱瞞不報(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廣凱(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第0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罪刑及執行刑部份撤銷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范鏡湖(審判長)、崔光斗(審判官)、范覺非(審判官)
書記官
吳雲川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第03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邱才炳(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具澤字第0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罪刑及執行刑部份撤銷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吳雲川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