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具澤字第0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亞洲……參加匪幫抗大分校受訓……四十四年十月間政府辦理國軍曾經被匪誘迫人員登記時聲請人竟以虛偽不實之詞聲稱於廿八年五月間在山東青陀寺被匪截留逼迫接受匪訓三月乘機逃出等語對於前開志願參加匪幫洛川抗大分校受訓及結業後隨匪軍轉進山東青陀寺等真實情形全予隱瞞不報(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廣凱(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13日